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405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对原告黄柏梅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子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第二行“河田镇”补正为“大同镇”。
审 判 长 梁承���
审 判 员 罗 利 荣
人民陪审员 丘 明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 晓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