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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405号之二

黄柏梅与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子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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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405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对原告黄柏梅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子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第二行“河田镇”补正为“大同镇”。

审 判 长 梁承���

审 判 员 罗 利 荣

人民陪审员 丘 明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 晓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