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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531号之一

翁明媛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明媛,XXX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翁明媛,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后山路15号2-1,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10208620。

被执行人:XXX,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笔峰村5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042222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明媛与被执行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