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翁明媛,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后山路15号2-1,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10208620。
被执行人:XXX,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笔峰村5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042222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明媛与被执行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