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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384-1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瑞群、郑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瑞群,郑家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刘秀通,系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瑞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执行人郑家才,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瑞群、郑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瑞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69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郑家才对郑瑞群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瑞群、郑家才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没有还款。经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本辖区内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没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郑瑞群、郑家才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瑞群、郑家才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叶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