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谭意,女,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永清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
被执行人:汪士云,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永清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意与被执行人汪士云共有物纠纷一案,查封被执行人汪士云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石梁还房A区11号楼18-31室、B区8号楼7-4室两套房屋。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 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