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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特14号

吕行、吕某等与邢红娜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行,吕某,邢红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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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特14号申请人吕行,男,1996年11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吕某,法定代理人吕行,男,1996年11月10日生,汉族。吕行、吕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邢红娜,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吕行、吕某宣告被申请人邢红娜失踪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行、吕某向本院申请述称,吕志军、邢红娜夫妇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吕行、吕某,邢红娜系吕行、吕某之母亲。2013年7月,吕志军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邢红娜因吕志军的死亡悲伤过度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特向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邢红娜失踪。经查,邢红娜,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头村××号。吕志军、邢红娜系夫妻,吕志军、邢红娜婚后于1996年11月10日生长子吕行,2009年1月15日生次子吕某。2013年7月,吕志军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邢红娜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邢红娜出走后经家人多方查询,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邢红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邢红娜于2013年7月出走无音信,虽经家人寻找及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根据法律规定,推定邢红娜失踪,申请人吕行、吕某作为邢红娜之子申请邢红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邢红娜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