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335号
原告:郑保山,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许金荣,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王秋生,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王明文,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保山、原告许金荣、原告王秋生与被告王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明文驾驶的豫R×××××号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明文驾驶的豫R×××××号轻型箱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