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方文全,男,生于2000年10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唐映彬,男,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住璧山区。被执行人王定菊,女,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住璧山区。申请人方文全与被执行人唐映彬、王定菊人格权纠纷一案,璧山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映彬、王定菊给付赔偿金77308.97元、诉讼费325.1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映彬、王定菊名下位于璧山区权证号为212房地证2014字第19***号的房屋。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1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中
代理
审判员 李 沅 林
代理
审判员 陆 世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