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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260-1号

温国权与王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国权,王守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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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定��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权,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王守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国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国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执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厚 培

审判员 ��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