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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816号之一

谢明英与牟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明英,牟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明英,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牟金成,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绥阳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明英申请执行牟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牟金成偿还谢明英借款55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启军

审判员  夏显波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