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明英,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牟金成,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生,绥阳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明英申请执行牟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牟金成偿还谢明英借款55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冉启军
审判员 夏显波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