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执复10号

唐克芬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克芬

裁判文书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黔02执复10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唐克芬,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代理人:王志福,男,系唐克芬侄儿。复议申请人唐克芬不服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黔盘法拘字第233号《拘留决定书》,向本法院申请复议。唐克芬提出,盘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日以唐克芬拒不履行(2015)黔盘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唐克芬进行拘留。唐克芬并非不履行,而是因为现连最低生活水平都无法保障,无履行能力。盘县人民法院对唐克芬的拘留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盘法拘字第233号《拘留决定书》。经审查查明,复议申请人唐克芬与另一被执行人董华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黔盘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董华玉、唐克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继德(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和相应利息及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唐克芬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盘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送达于唐克芬。因唐克芬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继德于2016年5月10日向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盘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案件编号为(2016)黔022执880号。在执行中,盘县人民法院找不到唐克芬、董华玉的下落,遂于2016年7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唐克芬、董华玉送达执行通知书(邮件编号XA09804347552)。2016年9月1日,盘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盘县红果镇团结东路隆华小区找到唐克芬,在向唐克芬进行询问并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唐克芬将签收的送达回证撕毁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另查明,唐克芬在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团结东路隆华小区有住房一套,面积为164.3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红果经济开发区字第00027152号。为此,盘县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作出了(2016)黔盘法拘字第23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唐克芬拘留15日。现对唐克芬的拘留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9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113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3月30日送达给唐克芬。依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时间,唐克芬最迟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唐克芬未履行。其次,唐克芬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根据查证的唐克芬的房屋状况,唐克芬至少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但唐克芬在判决生效后,既无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也无履行义务的行为。再次,在执行阶段,当执行人员向唐克芬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唐克芬不积极配合执行,反而藐视司法权威,撕毁送达回证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该行为也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唐克芬在判决生效后和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履行义务,并且毁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材料,其行为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为,应予以处罚。盘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复议申请人唐克芬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唐克芬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