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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84号之一

杨元春与史春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8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元春,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史春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杨元春与史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史春龙所有的吉A6EK**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杨元春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元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春龙所有的吉A6E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