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8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元春,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史春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杨元春与史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史春龙所有的吉A6EK**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杨元春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元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春龙所有的吉A6E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