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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816号

XX军与那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军,那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816号

原告:XX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那永,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XX军与被告那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XX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XX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