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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215号

申请人杜发红与被执行人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发红,虎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杜发红,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被执行人虎玉龙,男,回族,1987年2月15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杜发红与被执行人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虎玉龙支付申请人杜发红借款14000元,利息300元,共计14300元。因被执行人虎玉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杜发红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虎玉龙承担执行费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虎玉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