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杜发红,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被执行人虎玉龙,男,回族,1987年2月15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杜发红与被执行人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虎玉龙支付申请人杜发红借款14000元,利息300元,共计14300元。因被执行人虎玉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杜发红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虎玉龙承担执行费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虎玉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