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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804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忠相、周忠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徐威鸿,均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忠相,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周忠琴,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华州路新埗头西二巷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相。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李忠相、周忠琴、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6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相支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支付财产保全费1791元、支付仲裁费12570元;被执行人周忠琴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273145.23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显示属于被执行人李忠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以及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蓝天花语五街28号房屋的产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申请人已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但由于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理。另被执行人广州市向阳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蓝天花语五街28号房屋的产权现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15)佛顺法滘保字第10号案首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理。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荫亭

审 判 员  蒙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法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