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3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国清。被执行人来永兵。被执行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东岳路。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法定代表人高会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卢国清申请执行来永兵、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来永兵下落不明,且上述众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