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苏鸿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何宇亮,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盛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盛杰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财产查询,在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惠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6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泉
代理
审判员 陈伟潮
代理
审判员 郭贤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