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21号申请人王桂琴,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苏红光,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陈之慷,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成莎莎,女,汉族,1982年元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成晓平,女,汉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宋毅,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任晓林,女,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王城大道西古城路南奥体花城12幢1-402。法定代表人陈之慷,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刘丽红,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王桂琴、苏红光因与被申请人陈之慷、成莎莎、成晓平、宋毅、任晓林、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桂琴、苏红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之慷、成莎莎、成晓平、宋毅、任晓林、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刘丽红名下银行存款4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苏建全名下位于涧西区天津路8号街坊2幢4-1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0184**号)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张雪娇名下位于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2幢515(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490**号)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张雪娇名下位于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2幢516(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490**号)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张雪娇名下位于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2幢3-1102(洛房权证市字第000258**号)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苏建全名下位于涧西区景华路37号2-302(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X2708**号)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牛丽莉名下位于涧西区嵩山路1号3幢2-302(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926**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之慷、成莎莎、成晓平、宋毅、任晓林、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刘丽红名下银行存款4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