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113号
原告:何文春,男,汉族,1962年出生。
被告:杜友春,女,汉族,1985年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三十三团支公司,住所地:第二师三十三团。负责人吴铁牛。
原告何文春与被告杜友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三十三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何文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原告交纳已减半),由原告何文春负担。
审判员 沈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郝嫒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