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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2256号

王金灵与韩华、昌云虎、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灵,韩华,昌云虎,张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256号

原告:王金灵,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韩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昌云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张丽梅,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原告王金灵与被告韩华、昌云虎、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金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王金灵承担。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