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256号
原告:王金灵,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
被告:韩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昌云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张丽梅,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原告王金灵与被告韩华、昌云虎、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金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王金灵承担。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