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金洪,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现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博,男,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上诉人傅金洪因与被上诉人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6年5月24日,傅金洪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及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傅金洪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对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傅金洪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本院不予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要求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1675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傅金洪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金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金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郁南县人民法院(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连喜
代理
审判员 尹燕红
代理
审判员 尹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