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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461号

吉尔比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46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尔某某,于四川省普格县,农民。2012年4月2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玲华,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晨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尔某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2016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吉尔某某在温岭市箬横镇箬横菜场附近路边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额布阿尔,交易结束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滨海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毒品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吉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额布阿尔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话详单,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物证手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2016年4月3日凌晨,肖母牛(已判决)和被害人梁某在温岭市箬横镇星豪KTV吧台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伙同被告人吉尔某某和罗日木、卢成明、褚万菊(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梁某打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肖母牛、褚万菊、罗日木、卢成明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盘某、李某甲、胡某、蔡某、李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又与人结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其中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尔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吉尔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尔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吉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吉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应荣辉

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

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