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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2执8号

郝迎春与陈庆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X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2执8号申请人郝迎春,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XX,女,41岁,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庆华,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2008)冷矿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08)冷矿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