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宗花,女,回族,1982年8月7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被执行人马贵成,男,回族,1979年3月5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申请人马宗花与被执行人马贵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贵成支付申请人马宗花补偿款185000元,被执行人马贵成承担诉讼费2150元,共计187150元。因被执行人马贵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宗花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贵成承担执行费27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贵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