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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208号

申请人马宗花与被执行人马贵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宗花,马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宗花,女,回族,1982年8月7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被执行人马贵成,男,回族,1979年3月5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申请人马宗花与被执行人马贵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贵成支付申请人马宗花补偿款185000元,被执行人马贵成承担诉讼费2150元,共计187150元。因被执行人马贵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宗花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贵成承担执行费27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贵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审判员  滕生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