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山,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740524301X,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汉庄村村民,住该村319号。被执行人法生明,公民身份证号630121198308262519,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中国新华青少年儿童食品质量研究发展中心职工,农业部北区南配楼(22楼对面平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占山与被执行人法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法生明交款20000元,余款11452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生明工资账户冻结,直至还清案款为止。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其他存款,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卫国
审判员 高建华
审判员 钱生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