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625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6377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朝兵,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该行职工。
被告:项玲爽。
被告:符官兵。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为与被告项玲爽、符官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项玲爽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9523.79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2245元、滞纳金1950.41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符官兵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洪朝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玲爽、符官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项玲爽向原告台州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30000元的大唐准贷记卡,并同意遵守《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被告项玲爽持卡取现透支及转账转出透支需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在3000元的消费透支免息额度内消费可享受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3天,最短为22天;超出免息消费透支额度的,卡内上期及当期消费透支全部(包括免息额度内的)将不再享受免息期,全部透支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现金透支到期未能偿还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未偿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信用卡年费为60元等内容。同日,台州银行与被告符官兵签订了一份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符官兵对被告项玲爽所持大唐信用卡在30000元的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申请授信额度10%的超限额度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被告项玲爽大唐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内容。2014年9月12日,台州银行核准发给被告项玲爽授信额度为30000元的大唐信用卡。同年9月22日,被告项玲爽向台州银行领取了大唐信用卡(卡号为62×××07)并激活使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项玲爽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523.79元,因透支产生的利息2245元、滞纳金1950.41元。被告项玲爽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符官兵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项玲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大唐信用卡透支款33719.20元(其中本金29523.79元、利息2245元、滞纳金1950.41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符官兵负连带责任;被告符官兵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玲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被告项玲爽、符官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