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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916号

贾晓穷诉赵荣博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916号原告贾×,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赵×,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隗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