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841号
原告:左正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王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左正友与被告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正友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正不同意调解,左正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正友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正友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