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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841号

左正友与王正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正友,王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841号

原告:左正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王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左正友与被告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正友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正不同意调解,左正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正友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正友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