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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828号

魏玉秋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玉秋,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828号

原告:魏玉秋,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张红,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原告魏玉秋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魏玉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返还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