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828号
原告:魏玉秋,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张红,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原告魏玉秋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魏玉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返还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