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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092号

高宝与张庆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宝,张庆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高宝,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庆好,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与被执行人张庆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95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