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高宝,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庆好,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与被执行人张庆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95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