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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794-3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94-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某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温某某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查封被告赵某某名下的房产,查封原告李某某的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温某某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