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坤明,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13日,四川广元市人。
被执行人:周训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四川广元市人。本院(2015)广利州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乙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