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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303号

申请人张坤明与被执行人周训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坤明,周训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坤明,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13日,四川广元市人。

被执行人:周训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四川广元市人。本院(2015)广利州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乙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