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835号原告靳×1,男,1945年2月5日出生。原告周×,女,194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靳×2,女,53岁。被告靳×3,男,1967年5月5日出生。被告靳×4,男,1969年3月31日。被告靳×5,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1、周×与被告靳×2、靳×3、靳×4、靳×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1、周×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1、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1、周×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