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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835号

靳桂等诉靳红梅等赡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靳×1,周×,靳×2,靳×3,靳×4,靳×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835号原告靳×1,男,1945年2月5日出生。原告周×,女,194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靳×2,女,53岁。被告靳×3,男,1967年5月5日出生。被告靳×4,男,1969年3月31日。被告靳×5,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1、周×与被告靳×2、靳×3、靳×4、靳×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1、周×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靳×1、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1、周×撤诉。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