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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49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9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

负责人:陶新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香,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