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郦张兴。
被执行人:屠央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向被执行人郦张兴、屠央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郦张兴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健民村(同兴)7号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集用2012第2001**号项下房地产及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