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2251号之一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郦张兴、屠央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郦张兴,屠央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郦张兴。

被执行人:屠央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向被执行人郦张兴、屠央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郦张兴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健民村(同兴)7号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集用2012第2001**号项下房地产及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