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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保340号

陈伟、陈艳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陈艳军,陈亚强,吴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保340号

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商丘市。

被

申请人:陈艳军,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生,住商丘市。

被

申请人:陈亚强,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商丘市。

被

申请人:吴金伟,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列当事人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4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申请人陈伟名下豫N×××××福特牌汽车1辆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