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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006-1号

杨先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先进,徐仕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00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先进,务工。被执行人徐仕泉,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9月3日前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仕泉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应收入44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