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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211号

杨年春与刘进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年春,刘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年春,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三里桥小学。被执行人刘进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巷子口镇直田村。本院在执行杨年春与刘进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进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