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28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敬显,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敬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敬显正在服刑,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中陈敬显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高问文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秦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