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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562号之一

滕州农商银行木石支行与陈得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得广,李祥莲,徐峰,陈贵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56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住所地滕州市。

主要

负责人:梁民生,行长。

被

申请人:陈得广,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李祥莲,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徐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

申请人:陈贵芝,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得广、李祥莲、徐峰、陈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0481财保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得广、李祥莲、徐峰、陈贵芝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6万元的存款。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得广、李祥莲、徐峰、陈贵芝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6万元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得广、李祥莲、徐峰、陈贵芝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6万元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