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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279号

孙富英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富英,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孙富英。被执行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孙富英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富英于2016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67E**号和豫R8C7**号车。本案被执行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富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富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