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0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
负责人:张敬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上,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刘燕。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告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负担。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