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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502号

孙敏与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敏,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阜阳市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502号

原告:孙敏,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阜阳市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三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敏与被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孟献蕴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