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502号
原告:孙敏,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阜阳市力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三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敏与被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孟献蕴
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
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