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109执1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英梅与被执行人曾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曾开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英梅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曾开杰及其家属做工作,督促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曾开杰于2016年9月5日将执行案款8050元交至法院。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黄英梅自愿放弃利息,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6年1至5月应履行的还款金额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英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在本案所申请执行的金额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曾开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6年1至5月应履行的还款金额执行完毕,(2016)桂010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黄英梅与被执行人曾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杨宏润
审判员 钟桂天
审判员 黄 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