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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827号

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荥经县建成租赁站,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827号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经营者唐建,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法定代表人向国庆,经理。

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荥经县建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梅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