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01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6号-472号一至三楼,组织代码70827861-4。
法定代表人:王小兴被执行人谢达理,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严伟玲,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行与被执行人谢达理、严伟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
一、确认被执行人谢达理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8336.66元,利息1355.15元(利息从2014年8月16日暂计至2014年9月15日止);
二、被执行人谢达理继续案原合同履行还款,逾期还款不得超过两期;
三、被执行人谢达理于2014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724元、保全费1093元;
四、如被执行人谢达理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贷款全部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权处置被执行人谢达理名下位于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蒲林街16号1405房(粤房地证号C4162714)的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谢达理、严伟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达理、严伟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谢达理、严伟玲的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谢达理名下的天河区××村××横路××房。除此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0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姬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