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于蕊,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1楼55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4幢18B04(园区),注册号:110106016917405。于蕊与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于蕊询问,申请执行人于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