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457号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花,女,汉族被告牛亚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亚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喇晓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严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