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叶哲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哲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哲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哲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哲宇(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9的存款人民币2045723.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詹必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