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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4-2号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豪,徐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

法定代表人:彭细萍,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豪,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飞,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灰堆下15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01188142。买受人:李亿元,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剑邑大道368号10栋603室。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110976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委托江西省天平拍卖有限公事拍卖被执行人周豪、徐飞所拥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391号(希尔顿)地上1层S06号商铺(产权证号:新城区字第2012001803号)。2016年8月22日李亿元(身份证号:)以最高价179.38万元竞得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391号(希尔顿)地上1层S06号商铺(产权证号:新城区字第201200180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391号(希尔顿)地上1层S06号商铺(产权证号:新城区字第201200180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亿元所有。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391号(希尔顿)地上1层S06号商铺(产权证号:新城区字第2012001803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李亿元。

二、买受人李亿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伟

审判员  金毅

审判员  刘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