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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8696号

曹晓光诉李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晓光,李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696号

原告:曹晓光,女,身份证号:×××。

被告:李瑞忠,男,身份证号:×××。

原告曹晓光与被告李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曹晓光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晓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晓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