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696号
原告:曹晓光,女,身份证号:×××。
被告:李瑞忠,男,身份证号:×××。
原告曹晓光与被告李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曹晓光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晓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晓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 百度搜索“”